上海半马 | 颜值爆表人气爆棚 我们都是“马拉松的后裔”
围绕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诸多观点,主要是针对地方干预基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形而提出的。
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问题 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确实可以大大减少(地级、县级)市、县、区党政机关及官员个人对审判活动的干预,但离真正实现只服从事实和法律的审判独立依然很遥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我也是赞成的,因为它有助于法官摆脱部分对审判活动的非法干扰,也有利于提高贫困县法官的待遇、增强其抗干扰能力,从而接近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
在各地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费用高企和按官职高低分配的体制内经济适用房普遍超标的背景下,就连地方财政利益也很难化约为地方利益。公开审判、当庭判决既有监督法官不使其滥用权力的功能,也有帮助法官摆脱非法干预的功能。缩小地方的权力不但可能削减地方的责任,同时还意味着削弱地方对民愤的缓冲功能,让不满的民众直接把矛头指向中央。我看过许多谈论司法改革的长篇大论,感觉其往往不得要领,甚至饮鸩止渴。审判委员会应该另由首席法官(可以轮换)召集、主持,只能议决法律适用问题而不能议决事实认定问题。
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需要有任何领导,法院院长也不应该是法官的领导。法院院长是外行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院长应该成为法院的行政、后勤事务负责人,不应该审理案件或干预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不应该出席审判委员会。保外就医的大走样是制度性的,如果不能堵死制度的缺口,专项检查也只能是杯水车薪。
建立鉴定医院和鉴定医师准入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跟踪复查制度。新刑诉法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第254—257条对保外就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也失于粗疏,操作性不强。对比新刑诉法和1990年规章,我们可管窥这20余年来保外就医的失序状况及法律应对策略:第一,新刑诉法限缩了保外就医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取消了无期徒刑者的申请资格。同时,狱政管理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公众很难知情,更谈不上监督。
这些特权者并非庸碌之辈,通常是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一方精英,通过关系资源操作可以在极短时间内打通保外就医绿色通道。建立公安机关针对保外就医人员定期回访制度。
另一方面,新刑诉法本身也存在漏洞,比如审批权改革不彻底,人为根据交付执行与否予以切割,导致狱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职权不清,导致保外就医审查基准不一,同时对具有检察监督属性的检察意见仅规定重新核查,未规定反馈义务。其中由原审法院统一决定的最好理由就是法律标准统一,熟案审查便捷。该规章前言中所陈述的问题和今天如出一辙:审批手续不严、以保代放、公安机关监督不力、狱警违规取保。这一现象绝非孤立个案。
而社会监督的缺失也是保外就医大走样的重要原因。第二,在伤残鉴定上取消了监狱自检的安排,改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证明。根据最高检2011年工作报告,仅2010年就通过专项检查纠正违法保外就医555人。然而,刑事正义不仅仅在于宣判,还在于执行。
法律需要与人道主义价值调和,但变通本身必须符合正义,不能演变为特权者的特区。以中国的执法经验,这自然只是冰山一角
这两个主体的程序保障实际上表征着普遍人权的落实状况。例如,刑事诉讼法修改甫出,很多人关注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等侦查的严格性,惊呼有违人权保障,可能造成法治倒退。
如实供述与沉默权 辩护人尊严和地位得到保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控辩审的合理结构,而且更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维护。三人何以如此关心辩护人的地位?如果说田文昌关注辩护人的地位是出于律师的尊严,那么这种辩护人的尊严与作为检察官和法官的另外两位对谈者张军(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姜伟(师从我国刑法泰斗高铭暄教授。但是,随着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和相关反酷刑国际公约的限制,我国逐渐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化了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如果控辩审三角结构的一角是虚设或傀儡式的,那么法治架构必然不稳,从而使普遍的人权保障事业陷入危机。这两点对保障辩护人的尊严至关重要。在这种普遍的权利保障中,禁止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是最基本的。
尤其是,此次修法更是直接加入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里批捕辩护人的是作为辩护人对手的检控方。
因为如果宪法宣称限制政府权力滥用和切实保障人权,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存在控、辩、审的不平衡结构,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那么法治将是一个停留在纸面上的美丽字眼。三个人一本书,如同柏拉图笔下的《会饮》一般,娓娓道来的是理性的论辩,不过这里的主题不是哲学,而是法治。
也就是说,这远超出了对辩护人尊严的摧毁,而是在摧毁辩护制度本身。当然,作为律师的田文昌仍然是不满意的,他认为法律应该一视同仁,侦查人员就经常将其他人的证人证言透露给被讯问人,以获取所需要的证言和供述,因何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至于律师的保密义务,倒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因为早在律师法中就已经有相关规定了。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二级大检察官。出处:法治周末 进入专题: 法治 。在这个新共识下,我们可以看到控辩审的结构逐渐从非等边三角向等边三角关系转变,法官居中,两侧控辩的法曹则分别是检察官和辩护人。通观三人谈,可以发现秉持理性的态度,自然没有夸张性的无稽之谈。
大家所熟知的李庄案和北海律师伪证案,就展现了控辩格局的不稳定性与辩护人地位的脆弱性。在法律格言里,有一句话是说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所以不难理解刑事诉讼法费力的规定对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保障为哪般。
然而,对公民的直接秩序感知来讲,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作,或许更容易作为判断法治优良与否的尺度。当提及法治时,人们通常会以一国之宪法实施情况,来判断该国的法治程度。
乍看去,这不就是沉默权吗?其实有点似是而非,因为在同一部法律之中规定如实供述的义务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存在一定的矛盾。 辩护人的尊严 虽然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规范头绪万千,但是其作为法治尺度的两个落脚点却是非常明确的,即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各自的程序保障问题。
显然,这不完全是法学院训练出来的理性态度,法学院的学生首先应该是程序技术派,所以在这里可以看到对律师地位、犯罪嫌疑人权利和证据规则的理性探讨。如同牧师为忏悔者保密一般,律师为委托人保密,是社会良性运行的代价。虽然因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能废除刑法第306条对律师入罪的规定,但是至少在程序上缓和了对辩护人的冲击,因为即使存在辩护人违法取证的嫌疑,也需要由其他侦查机关另案办理。当然,辩护人尊严的保障是需要一系列法律规范来保障的,所以除了在侦查阶段明确了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之外,还严格了辩护人违法取证的程序限制和重申了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正是在这些程序细节中,才能得见法治的彰显。因此,在三人谈的开始,作为律师的田文昌首先持一种欢迎的态度,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肯定了辩护人的地位,即不仅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而且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享有被告知的权利。
此次在刑事诉讼法中重申律师法的规定,才算是真正地为律师穿上了一件保护衣,也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一个犯罪分子,被抓到了就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不然作为阶级敌人就要对你严刑伺候了。
当然这种保密不是绝对的,因为牧师不可能对忏悔者所说的自己要去炸毁教堂、刺杀教皇保密,律师也不可能为委托人说的恐怖活动保密。因为其所针对的不是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而是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这种程序保障是一种普遍的权利保障。
评论
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
回复你好你好好的话说
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
回复哈哈哈回家试试